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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出台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小编        2017-01-10 15:10:52

  三明市日前正式出台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明确各级财政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的支出责任,引导企业及科研单位引进吸收高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经认定的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被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自主创新产品,且新产品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产品利税率达20%以上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及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高新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内的科技型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分别按其“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新增部分的15%奖励企业。

  办法还明确,被国家、省列入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可按国家、省项目要求给予配套,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三明建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并正常运作的,按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资助,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为2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为100万元;被评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 (市、区)或被列为省级以上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县 (市、区),给予奖励20万元。

  根据办法规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由税收受益地财政兑付。市级财政按规定奖励标准,承担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奖励资金、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 (市、区)或被列为省级以上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县 (市、区)的奖励资金;市区企业按市与区的财政体制比例分担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对市级与永安、沙县共建园区内的企业,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县(市、区)所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按规定奖励标准承担。财政部门兑付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以企业当年上缴地方财政税收实得部分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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