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福建省现有风景名胜区5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16处,数量位居全国第三。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制定了规划工作,严格限制建设活动,禁止出让门票专营权等。与一审稿相比,此次提交的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进一步加强规划和规划审批工作,规定“经批准的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规定了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应参与审核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等。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了条例草案的制定和相关修改内容,对风景名胜区的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给予较多关注,认为应加大投入,不断改善景区环境。针对一些景区控制客流导致游客出行不便,一些委员建议,条例制定要引导景区加强科学化、人性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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