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出台。该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制定并经省政府同意。
《办法》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其中包括:
台湾会计专业人士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申请担任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应当向福建省财政厅委托审批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台湾会计专业人士加入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的,应当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向福建省财政厅委托审批的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作出约定,具有中国大陆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担任合伙人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在大陆有固定住所,每年在大陆居留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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