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福建自贸试验区办公室获悉,近日,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确定,自4月1日起,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通知指出,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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