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加快建设平潭文化产业集群和园区,县工商局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出台了《平潭县工商局服务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工作方案》。
《方案》就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等多个方面,出台了21条措施。其中包括,允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以特色旅游、地方风情文化、民俗文化为特点的文化经营活动;除国家没有明令禁止外,文化产业将向外资开放,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
此外,工商部门还放宽名称登记条件。
在名称冠名上,改制后的文化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允许冠“平潭综合实验区”名称;企业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原企业名称,可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原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两年;从事涉外业务的文化企业,其名称中允许使用“国际”、“对外”、“进出口”等行业限定语。
放宽文化企业股东人数及注册资本限制,也是其中一条重要举措。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内部职工参与转企改制,对改制后的股东人数,有限公司可以突破50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突破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支持投资人以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方案》还支持和鼓励文化企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经营。文化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除有特殊规定外)。其名称中允许使用“连锁”“连锁经营”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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